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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08-05-27 06:02:58 |
关于延长我校经济学院、会计学院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的告示
为了保证和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使学生具有更为扎实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系统全面的相关学科知识,我校决定从2006年秋季起在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所有专业试行博士生培养治理制度的改革,改革内容涉及招生、学制、课程设置、导师选择、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等整个培养过程。
试行培养治理制度改革后,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的博士生培养年限将由三年改为四年。在四年内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博士生学习年限改为四年后,其学费标准维持不变,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第四年学费免除;原计划内非定向和计划外自筹经费生享受的普通奖学金在学习阶段的前三年将继续享受,第四年学校将实行助教助研制。
涉及延长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的专业为: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数量经济学、会计学、财务治理。
硕博连读生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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