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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论文博士”促进知识创新

来源:    更新时间:2007-11-07 08:23:21

以“论文博士”促进知识创新
《科学时报》 
“论文博士”这个词,不知道是不是笔者的原创。若问这个词的来源,不仅出自国家政策,而且历史颇久。

    1980年2月2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第十三条中指出:“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更明确指出:“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时同样保留了这一条文,也就是说,这条法律仍然有效,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笔者可能孤陋寡闻,虽然略作调查,也没有发现“普通的科技人才”如此获得博士学位的事例。笔者不由得思忖,是法律规定有问题,还是没有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我想二者都不是。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而一所高校博士生培养的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则是学校办学层次和水平的重要体现。博士研究生教育要坚持“遵循规律、积极稳妥、质量第一、精英教育”的原则,特别在创新能力培养方面,首先要增强导师的创新素质、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其次就是要着力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素质、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特别是创新愿望,使之能够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教师与学生共进、育人与研究并重、学习与学术相长、科技与人文交融的目的。

    但是,没有受过大学研究生教育的人就不一定没有创新能力,既然制度和政策已经创造了条件,为什么不去充分利用,来促进创新氛围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试想,如果我们的重点大学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条规定,一定能够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把注意力放在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上,激发他们发明、发现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国家的创新能力。因此,笔者建议,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特别是重点大学能否部分改变博士学位授予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部分或说相当一部分“论文博士”,通过政策来鼓励更广大的科技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素养,勇于站在学术发展的前沿,积极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切实提高学术水平,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于海洪) [ 2004年10月14日 ]

 

责任编辑:okzhao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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