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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 |
来源: 更新时间:2007-11-07 08:23:22 |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规范审核程序,对申请人的科研奖励给予准确的认定,促进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提高,现制定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 一、获奖时间及要求 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以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且在近10年内获得的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获奖级别及范围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省部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2000年以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或各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人文社科成果奖。2000年以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社科类的奖励包括教育部设立的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含学术论文奖) 3.副省级城市设立的同类奖项(参照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一等奖和二等奖。 4.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等以上(含三等)科技奖励,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成果部门认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科技奖项。 5.教学成果奖: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获奖数量及排名 申请人获得以上所列奖励至少1项,且本人持有获奖证书(有效排名)。 四、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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